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在「債權債務移轉」的交易中,如果移轉的是勞務或商品的使用權,依據稅法規定,原則上B公司(移出方)應在移轉時點開發票,由A公司(接收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若後續獎金最終未給付,成為A公司的收入,B公司應向A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的「折讓單」以沖銷原開發票的稅額。
1. 在債權債務移轉時點是否需要開發票?
依據債權債務移轉時點需視移轉的具體內容而定,若移轉的債權或債務涉及「勞務」或「商品的使用權」,B公司應在移轉時點開發票,作為勞務或商品的交付憑證,並在發票上註明「債權債務移轉」。
2. 開立的法源為何?
此案例中,B公司應在移轉時點開發票的法源依據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行為」定義,以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關於銷貨及提供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3. 對於A公司而言,假設最後這筆獎金不需給付,的確成為A公司的收入:
(1) 此時再開發票可以嗎?
若這筆未實現的獎金最終並未實際發生勞務的提供,則不屬於A公司的收入,此時不應再開發票。
(2) 若前面就先開了,這時候可以再針對差額開折讓嗎?
若B公司在移轉時點已開立發票,但後來確認此筆獎金最終並未給付且未提供勞務,B公司應向A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的「折讓單」來沖銷原發票的稅額,以更正原發票的內容。
移轉的性質是關鍵:首先需判斷此未休假獎金的性質。
若移轉的獎金代表了對員工的「債權」,且B公司將這筆金額匯給A公司,那麼應視為一項「交易」,B公司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於移轉時開發票給A公司,並繳納營業稅。
後續的處理:如果最後獎金確定不會給付,B公司應開立「折讓單」給A公司,以沖銷原發票的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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