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美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第1款第1目規定: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附上相關新聞稿:
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淘寶網站購買公司樣品應取得之憑證
財政部103073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使用網際網路購物已相當盛行,因此公司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網站購買樣品,委託國內生產廠商製造再行外銷之情形相當普遍,該局特別說明公司透過網際網路自非台灣業者(例如:淘寶網)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公司線上購買貨物之訂購單、送貨憑證、支付款證明文件、申報進口之報單及營業稅、關稅稅費繳納證明文件等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購買供生產之樣品,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依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如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俟樣品報廢時再以損費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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