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以海關通關實務上的認定仍屬「經海關」,惟營業稅申報零稅率的認定則視為「非經海關」的替代證明,此「非經海關」的觀念,主要出現在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規定上。
當出口貨物價值在 5 萬元以下,採簡易申報時,法規允許營業人持快遞執據申報零稅率。在稅務實務上,這種情況常被理解為**「非經正式報關出口」或「視同非經海關出口」**,是為了簡化小額貨物的申報流程。
如果貨物價值超過 5 萬元,就必須採正式報關(G5 報單),此時就是標準的「經海關」出口。
2.在年底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時,同一個納稅義務人(同一個人)可以同時申報「薪資所得」(代碼 50)和「稿費所得」(代碼 9B)。
之所以可以同時申報,是因為這兩者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同類別所得,它們的認定標準、扣繳方式以及綜合所得稅(綜所稅)計算方式不同。
3.公司購買郵政禮券(或各種禮券、提貨券),在稅務申報上,不一定全部都屬於交際費,需要根據禮券實際發放的對象和目的來認定。
如將禮券用於交際費(贈送外部客戶),應取得購買郵政單位摯發之單據作為原始憑證,無須扣繳。
如將禮券用於職工福利(發放給員工), 發放給員工時,員工應將禮券視為非現金津貼,併入薪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公司在發放時需併入薪資所得扣繳。
如對股東或關係人饋贈依其目的認定,可能被視為對股東的餽贈或捐贈,建議依法辦理所得扣繳及申報。
4.不論是禮品(非現金)還是禮金(現金),都屬於員工的所得。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判斷是否需要申報扣繳的門檻如下:
如 屬「薪資所得」時
如果禮品/禮金是基於勞務對價、獎勵性質發放(例如:績效獎金、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即使是以禮券或實物發放),則全數視為薪資所得。
扣繳門檻: 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全年累計給付金額: 只要給付金額(包含現金和折算市價的實物)超過新臺幣 87,001 元(114 年度門檻),公司應按規定全額扣繳。
非固定薪資(如獎金): 如果每次給付金額未超過應稅薪資所得的6 倍(114 年為 87,001 元),則免予扣繳,但仍需在年底申報。
超過門檻: 若給付金額超過此門檻(87,001 元),公司應按 5% 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無論有無達扣繳門檻,公司在年底時都必須將其列入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中申報。
如 屬「職工福利」時
如果是依循公司制度、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或提撥福利金)發放的福利性質給付(例如:婚喪喜慶補助、生育補助、員工旅遊補助等),其處理方式如下:
員工個人的免稅額度:非現金的禮品或補助是全體員工都有機會平等享受的,且每人每次給付金額在一定門檻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
實務通案:
國稅局實務上對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的小額禮品(如中秋禮盒、春節禮券等),單次金額如果不高,且是普遍性發放,通常會比較寬鬆。
如上說明建議由合法成立的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非現金禮品或普遍性補助,可視為員工的「其他所得」而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立「免扣繳憑單」並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領取的員工也應在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此所得併入其他所得申報。 若該補助金額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一千元,則可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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