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運
榮譽會計師
A:一般公司支付的「主管加給」,仍屬員工薪資的一部分,需依法申報扣繳所得稅。
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員工薪資包含本薪、獎金、津貼等,均屬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各類補助費等均在範圍內。
換言之,公司可依實際需求設定薪資項目名稱,但主管加給仍屬課稅範圍,不得免稅。與此不同的,例如伙食費或免稅加班費,則依規定另行處理,並須取得合法憑證及員工簽名或打卡記錄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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