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運
榮譽會計師
A:需依「金額」及「耐用年限」來判斷: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
1、 耐用年限 不及二年,可以直接列費用。
2、耐用年限 超過二年,但金額 不超過新臺幣 8 萬元,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3、若為 整批購置大量器具,即使單件未達 8 萬,但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為「資本支出」。
實務建議:
- 若是少量、金額小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 $3,000),可列入雜項購置
- 若是固定安裝、金額較大的設備(如消防照明、防火栓系統 $80,000 以上),應列為固定資產並依規定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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