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和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5年7月9日台財稅第7551092號函:
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開立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託運人名稱。
說明:關於託運人之名稱簡寫,如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已依規定正確填寫,買受人原名稱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貿易公司』。(其他各業亦准比照適用)。
依前揭法令規定,如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已正確填寫,可簡寫買受人名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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