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和
榮譽會計師
A:購入時,應取得統一發票,方可作為營業稅的進項抵用,並列帳成本費用,於營業稅申報時抵支稅金。但如對象並非營業人而無法取得統一發票,僅取得收據或是一時貿易所得申報證明,則無法作為營業税進項稅金抵用。營所稅部分,依法有申報對方之扣繳憑單、一時貿易所得或收據,仍可列支抵減所得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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