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美
榮譽會計師
A:1.私立大學開立的收據抬頭如為員工本人,由於個人非扣繳義務人,故無需辦理扣繳申報。
2.員工領取公司給付之學費,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得比照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故公司無需為員工辦理扣繳申報,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 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取得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免稅: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其由政府補助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之1 訓練費: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依查核準則第86條之1規定,受訓員工繳交之訓練單位之費用得認列為訓練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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