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信託關係下的所得申報,關鍵在於所得的「歸屬」。如所述,房屋租金收入的「實質所得人」是委託人(兄),而非受託人(妹)。
1.扣繳主體A 公司,於支付租金時並依法代扣稅款 (若有),申報對象妹(受託人),憑單/單據為稅款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妹)為所得人辦理扣繳。
2.受託人(妹)在辦理自己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建議如下:
所得清單的顯示:
如所述,妹會收到 A 公司開立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以妹為所得人)。當妹去查調所得清單時,這筆租賃所得確實會顯示在她的名下。
申報書上處理:
妹在填寫她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應將這筆來自 A 公司的租賃所得,在申報書的「減除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明細」中申報減除。
妹在申報時,將所得清單上顯示的這筆租金收入,填列於「應減除」或「信託所得」的欄位。
實質所得人申報(兄):
兄(委託人)則依據妹(受託人)開立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將該筆租金收入計入自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如上述既符合扣繳單位的義務,也確保租金收入最終只會向實質所得人(兄)課徵一次綜合所得稅,不會重複計入妹的所得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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