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申報營業稅應以發票上的發票日期為準,而非撥款日。
根據商業會計法,會計事項的發生以實際發生日為準,因此發票上記載的交易日期(通常是出貨日)才是認列收入和申報的時點。
若實際收到款項的撥款日較晚,應將該發票列入發票日期所屬的會計期間帳務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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