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本次出口貨物 應以「商品」名義申報出口,因涉及實際貨物交易,不能以樣品名義出口。 此出口活動 需要申報營業稅,雖然是低金額簡易報單,但仍屬出口銷售行為,應以「勞務收入」的「其他勞務出口」項目申報營業稅。
說明如下:
1. 出口名義:應為「商品」而非樣品
實質交易: 您的情況是將商品從台灣出口給國外客戶,雖然金額低,但涉及實質的貨物交易,所以不能使用「樣品」名義。 樣品通常是指免費提供,目的是推廣或測試,而非用於銷售。
交易性質: 本次出口是將商品賣給客戶,因此應以「商品」的性質申報出口報單。
2. 是否需要申報營業稅:需要
出口即為銷售: 即使是低金額的商品出口,只要是銷售行為,都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需要進行營業稅申報。
營業稅適用規定: 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貨物出口屬於「零稅率」的銷售行為,雖然稅率為零,但仍需申報。
3. 若需要申報,也可帳入勞務收入嗎?
可以,但應依規定申報: 您將整筆專案合約帳入「勞務收入」是正確的,但針對本次出口貨物的部分,需要在營業稅申報上進行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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