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電子發票的作廢有時效性限制,賣方應在開立後依交易對象不同,在48小時內(對消費者B2C)或7日內(對營業人B2B)將作廢發票的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平台。 若已超過申報期限(通常是次月15日前),則無法再直接作廢,而需要向國稅局申請專案作廢,或改開立折讓單。
作廢期限與傳輸時效
對消費者(B2C): 賣方應在發票作廢後48小時內,將作廢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平台。
對營業人(B2B): 賣方應在發票開立後7日內將作廢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超過申報期限的處理: 一旦發票已申報,系統通常會鎖定上一期的作廢功能,此時無法直接作廢,可向會計師或加值中心尋求協助,或改開折讓單。
逾時未上傳的後果
作廢無效:: 可能導致發票作廢無效,影響買賣雙方的權益。
罰款:: 賣方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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