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可以繼續以負責人身份投保,但有條件:若要成立勞保單位,公司至少要有1位員工才能成立,之後才可為負責人投保。 負責人也可依據公司規模選擇在工會或他間公司投保。 若選擇在自己公司投保,負責人的勞保薪資不得低於其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
成立投保單位:
公司若要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必須先有員工才能成立。
因此,若原本只有1位員工,成立勞保單位後,即使該員工離職改為負責人身份,仍可繼續以負責人身分在公司內投保。
投保方式:
在自己公司投保:: 可成立投保單位並為負責人加保,但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應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數為原則,或自行舉證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
不成立投保單位:: 負責人也可選擇不為自己公司成立投保單位,而是在職業工會、自行於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或是選擇加入國民年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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