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提供國稅局部份新聞稿如下: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本次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三、旨揭申報案件經核定退稅,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直接劃撥退稅者,應退稅款將於114年2月6日至114年2月14日間存入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支票,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四、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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