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員工在假日出勤,即使公司以補休方式處理,通常仍需依規定發給相關的薪資/加班費,不能單方面以補休取代。
1. 休息日出勤:
依《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出勤應支付加班費。
不能強制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必須是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且經雇主同意,才可以將加班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因此,公司如果未經員工同意就直接給補休,是違法的,原本應發給的加班費仍需列入薪資。
2. 國定假日出勤(如元旦、端午、中秋等):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雖然法規對於國定假日出勤是否可以換補休沒有像休息日那樣明確禁止,但依慣例和勞動部解釋,原則上仍應給予加倍工資。若要換補休,也必須經過勞工同意。
如果未經同意直接給補休,原本應加發的工資仍需支付。
3. 例假日出勤:
原則上,例假日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若因特殊情況出勤,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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