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當錢已經匯進來時,須在收到款項的當下(即本月)開立發票,不能等到年底再開。
這是因為營業稅的規定是,收到款項時就必須開立發票,發票的開立日期應與收款日期相同。
為什麼不行: 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若在發貨前就收到款項,應在收款時就先行開立發票。 即使是預收貨款,收到錢的當下就產生了應開立發票的義務。
正確的做法: 收到款項時,應該立刻開立發票,發票日期應為收款當月。 若年底才開立,等於是在下個年度才開立發票,違反了營業稅法規定的時限。
如果已漏開: 如果您已經錯過收款的月份,應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總結:錢入帳時就應開立發票,不能等到年底才開。 若已過收款月份,應立即補開補繳稅款,以避免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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