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贈品的成本不應列入銷貨成本,而是可以列為廣告費。 處理方式是:購入時先列為「資產」(如「贈品盤存」),實際贈送出去時,再轉列為「廣告費」。
處理步驟
購入階段:
取得贈品的購置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在帳簿中將贈品列為「資產」項目,例如「贈品盤存」。
贈送階段:
將已贈送出去的贈品,從「資產」轉為「費用」,並計入「廣告費」科目。
為符合規定,需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例如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戳記、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或是保留贈送紀錄和領取人的簽名。
分攤方式
廣告費分攤: 當年度實際贈送出去的贈品,費用可以在當年度列報為廣告費。
報表呈現: 雖然帳務上是列為廣告費,但在內部報表中,若想更精準地反映產品含贈品的毛利,可以將廣告費中屬於贈品的成本重分類至銷貨成本下,讓報表更貼近實際狀況,但這僅是內部報表處理方式,稅務申報時仍需依上述方法處理。
注意事項
贈品不得銷售: 贈品上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等字樣,才能列為廣告費。
年終盤點: 若在年底時仍有未送出的贈品,應將其轉列為「贈品盤存」資產並調整相關費用,避免費用超報。
憑證是關鍵: 務必妥善保留所有贈品支出的合法憑證,才能順利列報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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