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收到政府設備補助款,在財務報表上,應在取得當年度將全數金額認列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收入項下的「政府補助」),並同時認列為「設備」(資產)的減項;若補助款是專為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而設,則可依資產耐用年數,分年認列為收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此時資產部分仍應正常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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