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員工罰單由公司代墊,若罰單本身是因公司營運疏失所致,則應入帳為「其他費用」或「罰鍰」,但無法列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應在申報營所稅時進行帳外調整。 若罰單是員工個人違規所致,則應先視為公司對員工的「應收帳款」,再由公司追討或從員工薪資中扣除,處理方式應先釐訂清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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