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應收帳款已超過六個月未收回,且客戶未回應,建議先積極催收並取得合法催收證明,待符合稅法規定(例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或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無效並取得存證函)後,才能正式認列為呆帳損失。目前雖不能直接轉銷呆帳,但應提列備抵呆帳,並持續進行催收,以減少損失並保障公司權益。
積極催收並保留證據
寄發正式的存證信函給客戶的最後已知地址,並保留郵局的送達證明。
若客戶失聯,可先確認該公司是否已被註記為「解散」、「註銷」等狀態,這可以作為催收證明。
依據稅法規定認列呆帳
通常情況下,應收帳款必須逾期兩年以上才能認列為呆帳,並需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或退回的存證信函。
若有法院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證明,也可用於認列呆帳。
提列備抵呆帳
在正式認列呆帳之前,可以根據歷史經驗和風險評估,先在帳上提列備抵呆帳。
這有助於在財務報表中更真實地反映資產價值,並預防未來可能的呆帳損失。
若要提前認列,務必取得合法證明
提前認列呆帳可能會被國稅局否准,並可能補稅處罰。
務必透過法律途徑或上述合法證明,才能順利認列呆帳損失,保障公司權益。
2.提列了但後來收回,列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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