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若經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僅需出口報關單,申報時填寫相關內容即可。
若非經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適用條件:
委由郵政機構出口。
委由快遞業者出口,且離岸價格(FOB)在新臺幣 50,000 元以下。
其他非經海關出口的特殊情況。
主要證明文件:
1. 郵政機構掣發的執據影本(例如:國際包裹執據)。
2. 快遞業者掣發的執據影本(執據上須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
申報方式: 申報時,銷售額應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並將上述證明文件影本併同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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