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如果違約金是為了補償因交易行為衍生而生的收入損失,通常視為銷售額的一部分,需要開立發票:
延遲交貨/驗收的違約金: 賣方因買方延遲驗收或付款而加收的款項。
租賃相關的違約金: 租賃公司因承租人遲延返還租賃物(如汽車、房屋)或遲延繳納租金而加收的違約金。
解約或毀約金: 賣方因買方中途毀約、解除合約,而沒收或收取的賠償金(實質上是預期銷售利益的補償)。
如果賠償金只是為了彌補非銷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則免開立發票:
非因銷售行為的損害賠償: 例如,貨運公司(買方)因運送不慎導致貨物毀損,賠償給食品公司(賣方)的賠償款。這筆款項是為了彌補貨物損失,不是食品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故免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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