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例,A公司114年3-4月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4年5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4年5月26日完成申報,A公司主張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嗣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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