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社團法人出租古蹟老宅場地,應提供承租方包括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使用許可或同意文件等資料。出租收入部分,依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收入,因此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提供給承租方的文件
法人身分證明:
社團法人的立案證書影本。
社團法人登記證書或相關法人身分證明文件。
社團法人負責人當選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場地相關文件:
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發的古蹟或歷史建築證明文件。
地籍圖謄本和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土地與房屋權屬。
使用古蹟場地的許可或同意文件,證明可供出租使用。
合約相關:
場地租賃契約書,詳細規範租賃條件、範圍、用途、租金、保證金及其他權利義務。
稅務相關:
若承租方是公司,為便於報帳,可事先確認是否能開立含5% 營業稅的租賃發票。
社團法人所得稅申報
申報原則:
依財政部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如有「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等銷售勞務收入,就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申報流程:
計算所得:需將年度總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出所得額。
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租金收入,即使符合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仍需依規定辦理申報。
稅務減免:
若屬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定著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這不代表免除所得稅申報義務,僅是部分地方稅的減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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