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如果將研究測試用的試產產品贈送給員工,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取決於該批原物料在購進時的會計處理方式,以及後續移轉給員工的目的。
需要開立發票的情況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視為銷售」規定,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況,公司需要按試產產品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購進時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如果公司購進研究測試用的原物料時,已將其作為「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並且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那麼在將試產產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時,應視為銷售行為。
贈與目的轉變:當初購進原物料的目的並非用於無償贈與員工,但後來改變用途,轉為酬勞員工時,也需要開立發票。
不需要開立發票的情況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免開立發票:
購進時未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公司在購進原物料時就已決定將其用於酬勞員工,並且當初沒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那麼後續將試產產品給予員工時,就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
視為樣品或贈品:如果這批試產產品是屬於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或贈品,且已設帳記載,也可免開立發票。
雖然免開立發票,但仍需將其納入薪資所得或職工福利的考量,並依法設帳記載。
員工的所得稅問題
無論是否開立發票,公司贈送給員工的試產產品,在員工個人所得稅方面視為「薪資所得」的實物給付。公司應以該產品的時價計算給付金額,並列入員工的薪資所得,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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