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的部分(給予產品,取得服務):
視為銷售產品:公司將產品贈送給網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公司應視為銷售貨物,依產品的市價開立一張統一發票給網紅。
網紅的部分(提供服務,取得產品):
提供勞務:網紅提供撰文分享的勞務,獲得公司的產品作為報酬。網紅需向公司提供「勞務報酬單」。
取得產品(收入):網紅取得產品,應取得公司開立的發票。這張發票對網紅而言,視為取得「報酬」的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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