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通常會被視為「視同銷售」,需要開立發票並申報銷項稅額。
原則: 如果公司將「自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自己使用或無償贈送給員工(作為職工福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且該商品在購入時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者,則應視為銷售行為。
做法:
公司須按該商品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通常是二聯式給自己,或三聯式但作廢扣抵聯)。
計算並申報銷項稅額。
由於是員工福利性質,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因為職工福利非供本業使用)。
例外情況:
購入時已決定用途: 如果該商品在購入時就已決定是用來酬勞員工,並未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則贈送時就不需視同銷售開立發票。
這部分商品應轉出存貨,並計入相關費用科目,通常會計入「職工福利」或「薪資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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