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當員工加班滿46小時後,若沒有依程序放寬上限(至54小時),雇主讓員工繼續加班即屬違法,但加班費仍須按當日加班的性質(平日、休息日等)和時段,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的倍率計算給付。
建議: 由於涉及法規與違法風險,建議雇主應嚴格遵守每月46小時的延長工時上限;若確實有超過需求,應依法完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將上限放寬至54小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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