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根據《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原則上限是46小時。
如果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讓員工在超過46小時後繼續加班,即屬違法,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罰。
然而,違法加班的時數,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依該次加班發生的性質(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按比例計算。
另特殊情況下的加班費計算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員工的加班時數才能合法超過46小時:
(1)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
如果雇主有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可以放寬到54小時,且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在54小時內,加班費仍應依該次加班發生的日子(平日、休息日等)按法定倍率計算:
平日加班(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後):
前2小時:約1.34倍
第3、4小時:約1.67倍
休息日加班:
前2小時:約1.34倍
第3至8小時:約1.67倍
第9至12小時:約2.67倍
(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時的必要,則不受每月46/54小時上限及每日12小時上限的限制。
此時,加班費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2倍時薪),且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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