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寫入合同:雖然不強制,但在商業上,將佣金(即您賺取的價差)的計算方式或明確金額寫入您與台灣客戶的合約中,是非常建議的做法。
三角貿易中,中間商的會計處理通常傾向「佣金收入」:根據您的描述,您是「中間商」,賺取「一筆佣金」,因此認列「佣金收入」的方式是較常見且符合您業務性質的。
稅則(稅務)上的問題:
您的交易模式(台灣公司簽約買賣,貨物從大陸直接運到泰國)屬於「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三角貿易。
(1) 營業稅:
適用零稅率:若您將賺取的差額認列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根據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此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零稅率代表您可以退回相關的進項稅額。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稅範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全球來源所得課稅」,因此不論您採用「佣金收入」或「進銷貨」方式認列,這筆所得都屬於台灣公司的應稅收入,需要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關於「固定的稅則」:
無「固定的稅則」:稅則 (通常指關稅稅率) 是針對貨物進出口時課徵的。在您的案例中,貨物是大陸直接到泰國,沒有經過台灣海關,因此台灣公司不會有進口或出口的關稅問題。
您面對的是「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上所述,您的重點是營業稅零稅率的適用和營所稅的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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