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在三角貿易中,國內中間商所收取之佣金收入,其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 營業稅中間商在三角貿易中擔任居間角色,賺取佣金收入時,該佣金收入的營業稅稅率通常為零稅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適用零稅率。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無論是哪一種交易模式(賺取價差或賺取佣金),三角貿易都屬於台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稅目處理方式說明營所稅全額課稅台灣公司採行全球來源所得課稅原則。中間商所賺取的佣金收入,屬於公司的營業收入,應全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計算,並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 繳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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