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碩勻
榮譽會計師
A:題目內容並未說明與該境外公司是否有控股關係,先假設該境外公司的母公司為台灣境內公司
當初若有本金匯出,現在匯回台灣時,若屬本金匯回,無稅的問題;
若是多出的部分,例如屬於股利所得的部分,不論是否為大陸盈餘或其他國家的利潤,則應課徵已實現的營利事業所得稅20%
過去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的大陸或國外孫公司,若大陸孫公司有盈餘分配給境外公司(子公司),則境外子公司應認列所得,而台灣母公司應依持股比例認列權益法之投資損益,然而該間接盈餘尚未實際分配給台灣母公司的話,則屬未實現損益,不用課徵營所稅,但應課未分配盈餘加徵5% 營所稅(若未分配盈餘的話)
不過,自2023年起實施CFC受控外國公司相關制度,境外子公司即使盈餘未分配,仍然要當作有分配的情況來課徵海外所得,稅率即為本國的營所稅2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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