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國外出差的交通和住宿費用報銷主要採實報實銷,且需要檢附憑證。
住宿費(實報實銷):
原則上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憑以核實認定。
因此,您提到的收據是可以作為憑證列為費用扣抵的,但最好是旅館業開立且載有公司抬頭。
如果公司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可以核實認定,但膳雜費會按規定標準(通常是日支數額的五成)列支。
交通費(實報實銷):
國際航線飛機旅費:應以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若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可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若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長途交通費(如跨國火車票):需保留付款單據或票根。
市區交通費(如火車、汽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計程車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例如:在出差報告單上詳列)為憑,不一定需要收據。
其他必備文件:
務必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證明與營業有關。
國外出差報告單上通常須檢附護照影本以證明出國事實。
對於國外的住宿費用,收據是可以接受的憑證。
必須與營業活動相關。 所有費用都必須與公司的營業活動相關,並在出差報告單中詳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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