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下述規定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台財關第860448432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所錄資料或指令之價值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乙事,請依本函規定辦理,並轉知各關稅局。說明:二、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三、前開媒體並不包括積體電路、半導體及類似裝置或載有該電路或裝置之物品;軟體不包括錄音、電影或錄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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