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原則上研發人員的伙食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支者)不得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依財政部相關規定,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的伙食費,非屬《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的**「薪資支出」**範圍。
負責人的薪資若要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必須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的定義。
負責人有從事非專職研發的工作,故不應全數薪資認列為研發費用,盡其量只能以專職研發之工時計算認列研發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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