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算「現金發放」,且需受限於不超過當年度福利金收入總額40% 的限制。
認定為現金發放:雖然員工提供了發票、收據或高鐵票等憑證,但款項最終是直接匯入員工個人帳戶,這種給付方式在稅務和勞動法規實務上通常被視為「現金定額補貼」或「現金發放」。
40% 限制: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且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例外情況:如果是由職福會直接與旅行社等供應商簽約並支付費用(即團體旅遊),則該費用不視為現金發放,不受40% 比例限制,且免視為員工所得。但所述的情境中,款項是先給員工再核銷,屬於現金補貼性質。
需要列入員工「其他所得」,由職福會列單申報,但免予扣繳。
所得性質:這種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定額補助款,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申報義務: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在隔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開立免扣繳憑單),告知員工此項所得。
員工責任:員工需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此筆「其他所得」合併申報課稅。
無須扣繳:此筆款項屬於其他所得,發放時不需預先扣繳所得稅。
注意事項:上述規定前提是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果未成立職福會而由公司直接補助,則會被認定為員工的「薪資所得」,需要合併員工薪資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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