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作廢發票:是指已經開立(有實際交易並交付或傳輸給買受人),但後來因故(例如:書寫錯誤、銷貨退回等)需要取消的發票。作廢發票需要依照規定程序處理(例如:收回買受人手中的聯次、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在申報時列入清單)。
空白未開立發票:是指尚未用於任何交易或尚未完成開立程序的發票。僅預先填寫部分資訊(如買受人統編),但未完成所有應記載事項(如金額、日期等)且未交付的,屬於此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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