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勞工退休金的提撥基準包含屬於「工資」範疇的獎金。判斷的關鍵在於該給與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是否具備「經常性」。
提撥基準包含的獎金
績效獎金:如果績效獎金是因工作表現而發放且具有經常性質,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應納入勞退提撥計算基礎。
其他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稱為何,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都應計入。
不包含在提撥基準的項目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以下非經常性給與項目不屬於工資,因此不需納入勞退提撥計算:
年終獎金
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獎金/節金
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
其他恩惠性或非勞務對價的給與,例如婚喪喜慶賀禮、子女教育補助費、差旅費等。
結論
判斷獎金是否要納入勞退提撥的原則是:該獎金是否為提供勞務的對價,且屬於經常性給與。如果是,則應計入「月提繳工資」的全薪範圍,雇主須按此基準提撥勞工退休金。雇主如未覈實申報,將會面臨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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