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有登記資本總額及分次發行資本額之分。
依據現行法規,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所申報的資本額,原則上必須實際到位(即股東實際繳納出資額),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具體來說:
設立時: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股東需將認繳的出資額存入公司籌備處的銀行帳戶,並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簽證」(驗資),證明資金確實存在,主管機關才會核准設立。
實收資本額:公司登記的「資本總額」代表預計募集的上限,可以分次發行;但每次發行並登記為「實收資本額」的部分,就必須實際到位。
簽證後動用:資金在會計師完成驗資程序後,即可作為公司營運資金動用,用於支付房租、採購設備、進貨等正當營運開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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