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名稱的選定有許多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避免混淆,並確保名稱具有識別性。以下是主要的限制與規定:
1. 名稱不得重複或近似
公司名稱應具有可區別性:在同一縣市或全國範圍內(視公司類型而定),公司名稱不得與其他已登記的公司名稱相同或過度近似。
排除不可區別文字:某些通用文字,如「新」、「好」、「大」、「小」、「原」、「正」、「純」或「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等,不得作為區別的依據。例如:「大同有限公司」與「台北大同有限公司」會被視為相同名稱。
2. 不得使用特定文字
單字:公司特取名稱不得使用單一文字。
國名:不得使用我國(中華民國)或其他外國國名,除非是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且其原公司名稱即包含國名。
業務種類:公司特取名稱不得僅標明業務種類。
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名稱: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誤認為是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益團體(如協會、基金會、服務中心、研習班、寺廟等)的名稱或文字。
特定行業專用名稱:非相關行業不得使用會使人誤認為是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專業技術人員事務所(如律師、會計師)等特定業務的名稱或文字,例如非銀行不得使用「中銀」、「中行」、「金服」等字樣。
企業結合文字:不得使用「關係企業」、「集團」、「聯盟」、「連鎖」等表明企業結合的文字。
3.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文字。
4. 商標侵權問題
公司名稱的選用應避免侵害他人的註冊商標權。即使名稱登記合法,若客觀上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仍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商標法》,面臨法律訴訟及損害賠償。
5. 預查制度
在正式設立公司前,需向經濟部或指定機關申請「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確認欲使用的名稱符合法規並可使用。核准後有一定期限的保留時間(通常為六個月)。
總結來說,選定公司名稱時,除了創意和市場考量外,務必先進行名稱預查,並避免使用上述法令禁止或易生混淆的文字,以確保公司設立順利並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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