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登記時需要提供證明文件以確認營業地址的合法使用權。
是否必須提供辦公室租賃契約?
不一定必須是租賃契約正本,但需要提供以下二擇一的文件:
租賃契約影本:如果您是租用辦公室,則需提供租賃契約書影本。簽約時請注意,承租人應為公司名稱(或至少在預查核准後變更為公司名稱)。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如果營業地址是自有房屋、或使用親友的房屋,則可以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即房東或親友)簽署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他必要的文件
除了上述證明文件,還需要一併檢附以下資料,以證明該地址的合法性: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用途的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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