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發行公司債主要分為公開發行與私募兩種途徑,兩者的條件與程序依據《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有所不同。
一、 公開發行公司債
公開發行是向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程序較為嚴謹,主要規範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上櫃公司)。
主要條件與程序:
公司資格: 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程序: 需經董事會決議。
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 需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獲利能力限制(無擔保債券): 依《公司法》第249條規定,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公司最近三年之平均淨利需達到所有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的150% 以上,否則不得發行。但若提供擔保(如銀行保證或資產抵押),則不受此限制。
委託承銷商: 必須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公開說明書: 需製作並上傳公開說明書至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包括償還公司債款的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後續作業: 募集完成後,需向櫃買中心或證交所申請掛牌交易,並依規定辦理相關公告與資本額變更登記(若為可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
二、 私募公司債
私募是向特定對象(不超過35人)募集資金,程序相對簡便,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進行。
主要條件與程序:
公司資格: 股份有限公司皆可,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
決議程序: 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公開發行公司則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對象限制: 應募人限於符合資格的特定人(如金融機構、專業投資人等),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無獲利能力限制: 私募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249條第2款及第250條第2款關於獲利能力的限制。
資訊報備: 發行後15日內需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
轉讓限制: 私募的公司債原則上有轉讓限制,以確保其非變相的公開發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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