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股東協議書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且為全體簽署股東的意思表示一致,原則上就具有法律效力,對簽署的股東們有拘束力。
關於提到的「某些事項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分析如下:
1. 股東間的「債權契約」效力
股東協議書的性質屬於債權契約,其效力僅及於簽署協議的股東之間。這意味著:
內部有效:對於簽署協議的所有股東,這份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若有股東違反協議內容,其他股東可以依循法律途徑(例如向法院起訴)要求違約股東履行義務或請求損害賠償。
不具公示效力:該協議內容不會自動拘束公司本身或未簽署協議的第三人(例如新股東、債權人等)。
2. 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關係
在處理公司事務時,需要同時考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優先:一般而言,公司章程的效力優先於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登記的事項之一,對公司及所有股東都具有效力。
合法性是關鍵:如果股東協議中的約定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例如股權轉讓需經其他股東同意(有限公司常見)或設定優先購買權等,這些約定通常是有效的。
衝突時的處理:
如果股東協議的內容與《公司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衝突,則該協議內容可能無效。
如果股東協議的內容與公司章程衝突,一般會以公司章程為準,但具體情況可能需視個案而定。
3. 「全體股東同意」事項的執行
您協議中要求「全體股東同意」的規定,效力強弱取決於該事項是否已載明在公司章程中:
已寫入章程:如果該事項已正式寫入公司章程,並完成變更登記,那麼這項規定對公司及所有股東都具有法律上的絕對拘束力。
僅在協議中:如果僅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則對簽署協議的股東具有拘束力。如果某位股東違反約定,在股東會上投下反對票導致決議無法通過,其他股東可以追究該股東的違約責任,但該股東的反對票本身可能在公司法層面仍屬有效,公司層面的決議仍可能受阻。
結論:
這份股東協議對於簽署的股東而言,法律效力是相當大的,是一種有效的契約。它能提供股東間額外的保障,規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未涵蓋的細節,例如經營決策、股權轉讓限制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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