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未來規劃合併或被收購時,股東的權益主要受到法律規定的程序保障,核心包括股東會特別決議和股份收買請求權。
股東權益如何保障?
保障股東權益的主要機制包括:
資訊充分揭露:公司董事會應製作合併或收購契約、計畫書,並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獨立專家的意見等資料,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給股東,確保股東在決議前能充分了解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獨立專家評估: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其併購案需經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並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配發的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合理性提供意見,以維護全體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的權益。
股份收買請求權(異議股東的退出權):這是保障少數股東權益的關鍵機制。股東如果在股東會前或會中以書面(或口頭聲明並經記錄)表示異議,且放棄表決權,可以要求公司以當時的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從而選擇退出公司。
公平價格原則: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股東,公司應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若股東與公司對價格無法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裁決,確保股東獲得合理的對價。
概括承受權利義務:在法律層面上,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會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包括債務),這也間接保護了股東的權益,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延續性。
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會規範公司內部人在知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後的交易行為,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損害其他股東權益。
需要股東特別同意嗎?
是的,需要股東會的特別同意(特別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企業併購法》規定,公司的合併或收購(特定情況除外)需要召開股東會,並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
決議門檻:一般要求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彈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若出席股數不足三分之二,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可規定更高標準: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規定更高的出席股數或表決權數要求。
特別股股東會:若公司發行特別股,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明定無須,否則通常還需要另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通過。
總結來說,股東的權益保障主要透過資訊透明、獨立評估、特別決議和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等多重機制來實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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