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會發出稅單其原因可能是:
1. 查定期間進銷項異常(最主要原因):「1-4月有進貨沒有銷售」 且 「向加值體系進貨資料超過查定銷售額」。
國稅局邏輯: 稅局認為,小店戶(查定課稅)是依固定金額繳稅,但其進貨金額與銷售額應維持在一個合理範圍。
所詢問題: 進貨金額(來自開立發票的加值體系營業人)遠遠超過您被核定的「查定銷售額」。
國稅局判斷:1. 稅局會合理推測您在 1月至4月 的實際銷售額遠高於被查定的金額,因此補徵差額的營業稅.
計算方式: 稅局通常會用您的實際進貨金額,推算合理的銷售金額(例如用行業別的毛利率反推),然後計算出您應繳的稅額,減去您已繳的查定稅額(405)後,補徵差額。2. 轉換月份(4月)的補繳計算爭議在 4月改為大店戶時,雖然當下有補繳 4月份的稅額,但可能:該補繳是依當月或前一期查定金額補繳,而非依據稅局後來查核的實際進貨金額推算的銷售額來補繳。稅局後來納入1月至6月的整體查核,發現1月至3月(按季)的查定額也嚴重低估。
建議處理這份 406 稅單既然已經寄出,代表國稅局已認定有漏繳稅額,應儘快處理:
1. 立即聯繫會計師將這張 406 稅單(及「管區說隨課的有扣掉10月份」的備註)立即提供給您的會計師。請會計師釐清稅單上1 月至6 月的計稅基礎到底是多少,以及如何計算出這 2 萬多元的稅額。
2. 準備證明文件(解釋1-4 月高進貨低銷售的原因)如果 1 月至 4 月確實沒有銷售,而進貨量很高,您必須準備文件證明其合理性:
備貨期/或裝潢期(如有)證明 1-4 月是為5 月的銷售囤積存貨,或仍在裝修期間。進貨非銷售用證明部分進貨是供自用或資本支出(例如機器設備、辦公用品),非用於當期銷售。特殊採購大批採購的合約或證明,以證明該期間進貨金額異常高是單一事件。
如果您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稅局通常會按照進貨金額來推估應有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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