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明定發行辦法: 公司應在發行辦法中明確訂定發行條件,包括:
發行條件:: 如發行價格(可能為無償或優惠價格)、既得條件(如服務條件或績效目標),以及在員工未符條件或發生繼承時的處理方式。
發行總額與員工資格:: 限制發行股份的總額,並明確員工的資格條件。
權利限制:: 員工在達成既得條件前,其股份的轉讓權、表決權、配股及配息權等可能受有限制,這些都應在發行辦法中訂定。
申報生效: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需向金管會申報並取得生效後才可發行。
2. 發行流程
董事會決議:: 提請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計畫。
制定發行辦法:: 訂定詳細的發行辦法,內容涵蓋員工資格、發行條件、權利限制、既得條件達成後的權利行使等。
向主管機關申報:: 將發行辦法送至金管會申報生效。
股份發放:: 將限制型股票無償或以優惠價格發放給符合資格的員工。
滿足既得條件:: 員工需達到發行辦法中設定的服務或績效條件,才能解除對股票權利的限制。
股票解除限制:: 員工滿足條件後,其股份的轉讓權即可解除,稱為「既得日」,此日也將影響稅務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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