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貸款,請洽各金融機構辦理。
2.申貸相關問題,請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056-476。
符合下列2項要件者,為適用對象(受影響事業):
1.組織型態:
(1)營利事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
(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2)稅籍登記營利事業:
A.未辧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不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組織種類為其他者)
(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https://www.etax.nat.gov.tw/cbes/web/CBES113W1)。
B.小額貸款對象: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109年1月起任1月之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者。
(3)小規模商業: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登記之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2.具營業額受影響減少達15%之證明文件。
1.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係由本國金融機構受理於本國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小規模商業申請,外國公司非屬於本國辦理設立登記之事業,無法適用。
2.外國公司在台有辦理分公司登記者,雖其無獨立法人格且財務受控於該外國公司,但可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3項措施,惟因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非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對象,金融機構無法移送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提供融資保證,且因非為本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格之公司,不得申請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3.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為於本國辦理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可向金融機構申請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
此類機構非屬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適用對象所稱之營利事業,請於教育部紓困貸款方案所訂受理時間向金融機構申請。
此類機構非屬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適用對象所稱之營利事業(經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組織種類為「其他」者),請洽金融機構申請其他貸款方案。
此類對象非為營利事業,請於衛福部醫療(事)機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紓困措施所訂受理時間,向金融機構申請:
1.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
2.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34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如心理機構、牙體技術所、助產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物理治療機構、語言治療所、營養諮詢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事檢驗機構、藥局(未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者)、護理機構、聽力所、驗光所等。
此類機構非屬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適用對象所稱之營利事業且係依專法成立(其所取得統一編號為「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非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洽金融機構申請其他貸款方案。
符合下列2項要件:
1. 109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為比較基準,以下列方式之一,採後期與前期比較,營業額減少達15%:
(1)107年同期。
(2)108年同期。
(3)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4)109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5)110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6)111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2. 經本部、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符合下列2項要件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基準之中小企業:
1.於本要點切結書勾選,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為比較基準,以下列方式之一,採後期與前期比較,營業額減少達15%:
(1)107年同期。
(2)108年同期。
(3)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4)109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5)110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6)111年內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
2.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例1:
甲公司於切結書勾選111年5月(後期)較111年3至4月平均營業額(前期),營業額減少達15%,則甲公司是111年之受影響中小企業。
二、本事業(以下擇一勾選)
111年__5__月營業額為__100__仟元,
較(以下擇一勾選)
111年_3_至_4_月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__1,000__仟元,減少_90_%。
例2:
乙公司於切結書勾選110年3至4月(後期)較108年同期月平均營業額(前期),營業額減少達15%,則乙公司不是111年之受影響中小企業。
二、本事業(以下擇一勾選)
110年_3_至_4_月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為___1,000______仟元;或
較(以下擇一勾選)
108年同期月平均營業額__2,000__仟元,減少__50___%。
以111年1月起後面期數之月平均營業額與111年前面期數的分月發票明細表任1個月加總營業額比較是否有減少,例如:以111年5~6月401報表之平均營業額,與111年1~2月401報表之1月份發票明細表加總營業額比較。
1. 每月申報營業稅之事業,以111年1 月起任後面之1個月份與111年前面的任1個月份比較是否有減少,例如:111年4月之營業額與111年2月之營業額比較,或以111年7月之營業額與111年1月之營業額比較。
2. 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401或403)之事業,以111年1 月起後面期數之分月發票明細表任1個月加總營業額與111年前面期數之分月發票明細表任1個月加總營業額比較,例如:以111年5~6月401報表之5月份發票明細表加總營業額,與111年1~2月401報表之1月份發票明細表加總營業額比較。
以111年申報書之分月發票明細表任1個月加總營業額與109、108或107年同期申報書之月平均營業額比較,例如:以111年5~6月401報表之5月份發票明細表加總營業額與109、108或107年5~6月401報表之平均營業額比較。
1.開立統一發票事業:以401或403營業稅申報書,或提供符合認定方式之資料,由金融機構逕行認定。
2.未開立發票事業:如可提供金融機構認可之營業額受影響佐證資料(例如405核定稅額繳款書),則由金融機構逕行認定;如無可認定之資料,則可提供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輔導單位開立之受影響證明。
1.可向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電話:0800-056-476,申請營業額受影響證明輔導。
2.簡易線上申請:請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網址:www.moeasmea.gov.tw)-因應COVID-19疫情資金紓困與輔導專區申請。
3.如位於商圈之店家,可由商圈協會理事長提出申請,本部可就商圈範圍內店家開立受影響證明。
4.輔導單位服務專線: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電話:0800-219-666。
小規模商業可向中小企業處申請開立營業額減少證明,由委託輔導單位依據小規模商業所提供之營業地點照片、租賃證明、清潔費收據、存摺、自編報表、管理報表(如訂單、來客數、訂房數等收入支出資料統計)、攤商/夜市/商圈自治會證明等營業事實之佐證資料,憑以開立受影響證明。
有下列4個單位:
1.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2.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基準且營業額減少達15%之下列組織型態: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
2.未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百人。
非屬中小型之受影響事業3項措施都可申請,但僅以下中小型事業可以申請利息補貼: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及「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3項措施都可申請,但僅以下中小型事業可以申請利息補貼: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請至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s://www.moeaidb.gov.tw/)查詢,業務服務-依法規應公告之事項-公告110年度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109年度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108年度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107年度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
列於清冊內之閒置土地所有權人非為本辦法適用對象,但如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由經濟部工業局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不在此限。
1.甲公司為B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故甲公司非為本辦法適用對象。
2.承貸金融機構如有未登記工廠相關問題,請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服務專線:0800-288-019。
本國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
金融機構辦理事業貸款,主要是以下列原則(授信5P)綜合判斷借款人信用情形及授信風險程度,決定是否核貸及核定授信條件:
1.借款人:事業經營狀況及負責人品格、經營能力、債信及票信是否正常等。
2.資金用途:貸款運用計畫是否合理。
3.還款來源:事業營收及盈餘是否足以償還貸款。
4.債權保障:獲利能力、擔保品及保證人等。(擔保品不足時,可由承貸金融機構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5.借款人展望:事業未來競爭力、獲利力及成長潛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機構不得移送信用保證及辦理貸款:
1.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2)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所稱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
1.舊有貸款展延:
目前聯徵中心僅針對個人債務協商案件(個人信用貸款、信用卡款項等)有「債務協商註記」。因此,企業申請舊有貸款展延案件,聯徵中心並不會註記相關項目。
2.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
聯徵中心係揭露政府專案貸款分類(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交通部資本性融資貸款),並非紓困註記。
1.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時,請配合於中小企業處建置之「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登錄平台」(https://0800056476.sme.gov.tw/smeloans/login.php),填報資料,控管額度。
2.金融機構如有平台相關問題,請洽各金融機構總行單位或經理銀行台灣企銀(02-2559-7171#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