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時,於金融機構尚有授信餘額且該餘額貸款之動撥起始日為111年6月1日前(111年5月31日以前)。
1.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10條第1款所訂直接授信之企業貸款(週轉金貸款及資本支出貸款)可以申請,故開立信用狀、履約保證等間接授信不適用。
2.包括但不僅限下列貸款:
(1)金融機構以事業體名義辦理之各類短中長期營運週轉金(包括自貸或移送信保基金者)。
(2)金融機構以事業體名義辦理之資本性支出(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者)。
(3)金融機構以事業體名義辦理之政策性貸款,例如:中小企業災害復舊貸款、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中央銀行因應疫情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A、B、C方案、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產業融資。
3.經濟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可逕依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7點第4款辦理貸款展延,或依據本辦法辦理舊有貸款展延,以個人名義或事業體名義核貸者均可申請。
1.金融機構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時,須取得該中小型事業於109年受影響之證明及本要點之切結書,111年4月30日以前受理時,須取得該中小型事業於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之證明及本要點之切結書,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受理時,須取得該中小型事業於111年1月至12月受影響之證明及本要點之切結書。
2.金融機構同意案件辦理舊貸展延及利息減免後,將資料填報至「利息補貼登錄平台」。
3.另原為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在具繼續經營意願且正常繳息情況下,可免計收展延期間第1年保證手續費。
4.109年8月至111年3月31日申請獲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者,貸款額度其中100萬元以下,屬於全額補貼利息之額度,因無利息可辧理減免,請金融機構逕依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7點第4款辦理貸款展延,利息補貼期間未滿5年者,原利息補貼期間併計貸款展延之期間後,利息補貼期間最長為5年。
因企業申請時,雖於111年6月1日前(111年5月31日以前)有貸款餘額(舊有貸款),但該餘額於111年6月1日以後由新約(重新續約)取代,因該新案貸款之動撥始日為111年6月1日以後,已非為舊有貸款,不適用舊有貸款展延措施。
例如:甲公司舊有貸款合約期間為110年6月16日至111年6月15日,銀行於111年6月15日重新續約(含借新還舊),因為貸款合約已不是111年6月1日前之舊有貸款,故不適用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補貼措施。
包括下列幾種樣態:
1.舊有貸款本金餘額之展延(寬限期繳息不還本):
案例一:短期週轉貸款100萬元,期間1年(108.12.1~109.11.30),期間內得循環動用,每筆期間180天:
(1)其中一筆貸款本金20萬元,該筆清償日由109.04.01展延6個月至109.9.30,該筆貸款本金展延之6個月,適用展延範圍。
(2)另一筆貸款本金10萬元,清償日為109.8.30,清償日不變下,則該筆貸款不包括在適用展延範圍。
案例二:中期週轉貸款120萬元,期間2年(108.12.01~110.11.30),本金分24個月平均清償,每月月底清償5萬元,109.04.01貸款餘額100萬元。貸款到期日仍維持110.11.30,變更還款方式,將109年4~9月原應清償之本金展延6個月(寬限期間只繳利息),自109年10月起分14個月按月平均清償,則109年4~9月原應清償之本金及展延期間,適用展延範圍。
2.舊有貸款到期日之展延(展期):
例如:短期週轉貸款100萬元,期間1年(108.05.1~109.04.30),到期一次清償,如將貸款到期日展延6個月至109.10.31,期間只繳息不還本,則展延之6個月適用展延範圍。
3.舊有貸款變更分期償還方式:
例如:短期週轉貸款120萬元,期間1年(108.12.01~109.11.30),本金分12期平均清償,每月月底清償本金10萬元。至109.04.01已攤還4期計40萬,貸款餘額80萬元(8期)。
貸款到期日仍維持109.11.30,於109.04.01變更各月清償本金金額,改為前4個月每月清償降至6萬元,後4個月每月清償14萬元。其中展延貸款本金4萬元(原10萬扣除降至6萬元)之4個月期間,適用展延範圍。
4.以上樣態之混合。
從金融機構利息減免起始日計算,按照給予以下中小型事業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含寬限期),補貼減免利息最長1年: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
例如:A公司為111年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原有週轉金貸款100萬元,期間3年(108.11.1~111.10.31)本金平均攤還,於111年9月向承貸銀行申請寬限期1年,本案承貸銀行將貸款到期日展延1年至112.10.31且自111.11.1起減免利息1年,則補貼減免利息之1年期間為111.11.1至112.10.31。
金融機構於109年1月15日至109年3月11日已同意展延之中小型事業貸款展延案件,可於同意利息減免後申請利息補貼。
為金融機構為以下中小型事業同時辦理展延及辦理利息減免之案件,始可申請利息補貼: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
以金融機構變更授信條件「核准日」之台灣銀行外幣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同一家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累計最多22萬元。
補貼金融機構展延期限減免之利息,最長1年。
展延期間多久係由金融機構與受影響事業合議訂定。
具繼續經營意願、正常繳息的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 月31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可辦理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該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可於繳清積欠利息後辦理。
不限同一金融機構,但同一家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 月31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可申請利息減免補貼累計最多22萬元。
1.如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額度上限22萬已用罄,可申請舊有貸款展延,但無法再申請利息減免補貼
例如:甲公司利息減免補貼至109年11月屆滿22萬元,則111年僅可辧理舊有貸款展延,但不可再辧理利息減免補貼。
2.如尚有未用罄利息補貼額度,則可在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餘額內提出申請。
例如:甲公司109年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計10萬元,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則於111年可在12萬(22-10=12)額度內,再辧理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
3.同一筆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案件,得於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限以內,不限次數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下列受理申請期間,同一筆貸款各補貼期限最長1年: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1.有舊有貸款展延需求之事業,可逕依銀行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每次6個月)、金融機構規定或信保基金規定與債權銀行合議辦理,並非僅可依據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之舊有貸款展延方案辦理。
2.中小企業如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未果,可向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056-476)申請債權債務協處。
如該中小型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則可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且:
1.曾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者:
加計本次申請利息補貼額度,共計不得逾22萬元,且本次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不可以與111年4月30日以前辦理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之期間重疊。
2.未曾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者:
本次之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期間,不可以與111年4月30日以前辦理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之期間重疊。
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原由信保基金保證者,並不會因為申請舊有貸款展延而計收手續費,於保證期間仍由本部負擔全額之保證手續費。
2.金融機構於111年6月1日前已辧理貸款之送保案,經金融機構同意依據「信保基金大力普濟丸措施」辦理舊有貸款展延之貸款,免計收展延第1年之保證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