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租金。
1.每一家受影響事業額度最高為500萬元,可分次申請:
109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30日申請。
2.每一家受影響事業額度合計最高為600萬元,可分次申請:
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3.同一家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底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可獲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累計最高為5.5萬元。
4.本項貸款限向同一承貸金融機構申貸,故不論分次申請之額度還清與否,僅可向第一次獲貸本項貸款之同一承貸金融機構分次申請。
例1:甲公司為109年受影響及「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之中小型事業:
1.貸款額度計算:
(1)110年5月1日以前合計500萬元:
109年4月獲金融機構核貸員工薪資貸款150萬元,109年8月尚有需求,第2次申請獲貸150萬元,110年2月第3次申請獲貸200萬元。
(2)110年5月1日以後合計600萬元:
110年6月第4次申請時,因與110年5月1日前500萬元額度分別計算,則可於111年4月30日以前,在額度600萬元以內,分次提出申請。
2.利息補貼計算:
以甲公司109年4月及109年8月2筆申請利息補貼之額度,加計110年6月以後申請利息補貼之額度,累計申請上限5.5萬元。
例2:乙公司於109年12月獲金融機構核貸員工薪資貸款400萬元,於110年9月擬申請員工薪資貸款700萬元,因營運資金貸款110年5月1日前與110年5月1日以後之額度分別計算,本案無法再申請前次剩餘100萬元額度,故110年9月僅可申請營運資金貸款最高600萬元。
最長3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獲貸後受影響事業可依需求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
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
1.員工薪資貸款:
(1)投保事業:
按申貸前1個月受影響事業所有投保單位之投保人數及其實際薪資總額核給,最高以核給6個月薪資總額為上限。
(2)免參加投保事業: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得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申貸前1個月實際薪資給付人數及薪資給付總額,最高以核給6個月薪資總額為上限。
2.租金貸款:
按申貸前一個月受影響事業實際支付或應付而未付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租金核給之,最高以核給6個月租金總額為上限。
例如:甲公司申貸前1個月投保人數之實際薪資總額為80萬3千元,則承貸銀行最高核可總額為481萬8千元(80.3 x 6 = 481.8),且計算結果不可以採四捨五入或無條件進位,倘本例承貸銀行一次核撥給甲公司485萬,則承貸銀行必須將超過貸款上限的3萬2千元(485-481.8=3.2)及超計的補貼利息收回。
以投保清冊中之勞工人數認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參加職業工會者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故投保事業以納入投保清冊中之勞工人數認定。
依據該事業提供最近1個月之薪資清冊認定。
1.員工薪資貸款:
投保事業以最近1個月之投保清冊認定人數;免參加投保事業以最近1個月之薪資清冊認定人數。
2.租金貸款:
按月支付者,為最近1個月租金資料,非按月支付者,為最近1期租金資料。
由金融機構視受影響事業之個案情形核定一次撥款或分批撥款。
用於實際支付自109年1月起之員工薪資者,不限核貸前或後。
振興資金貸款用途包括維持營運所需週轉金,如有需求可運用振興資金貸款辦理。
如為儲放存貨等營業使用,可以申請租金貸款。
如可提供租賃合約佐證,可以申請租金貸款。
員工宿舍不是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無法包括在額度內。
用於實際支付自109年1月起之租金者,不限核貸前或後。
受影響事業倘檢附非以公司名義簽訂之租賃合約,可由公司出具切結書等方式說明公司租賃事實,如有認定困難者,得由經濟部聯輔基金會協助公司租賃事實認定。
受影響事業倘租金支付至房東指定者或帳戶(非房東本人帳戶),企業應舉證該指定者或帳戶係用以支付公司之租金,例如,取得房東證明文件或已於租賃合約中約定等。
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貸款,須由同一家金融機構核貸,故受影響事業僅可向A金融機構或B金融機構其中一家提出申請。
1.對象: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底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
2.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
3.期間:最長6個月。
4.額度:同一家事業累計最高5.5萬元。
1. 1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利息補貼之案件,金融機構以按月分次動撥或整筆動撥營運資金貸款者,均可於所核貸總額上限內,由受影響事業按照實際月數且最遲於110年6月30日動用完畢;未申請利息補貼之案件,最遲於111年6月30日動用完畢。
3.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案件,金融機構以按月分次動撥或整筆動撥營運資金貸款者,均可於所核貸總額上限內,由受影響事業按照實際月數且最遲於112年6月30日動用完畢。
1.檢附營業額受影響證明、本要點之切結書、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等)。
2.另依申貸項目檢附:
(1)員工薪資貸款:
A.投保事業:申貸前最近1個月投保清冊及清冊名單中之勞工實際薪資總額。
B.免參加投保事業:申貸前1個月薪資清冊(含員工名單及實際薪資總額)。
(2)租金貸款:檢附租賃契約。
1.除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2.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縣市政府防疫管制,暫停營運,或因防疫需求自主暫時停業,採取與員工協議減班休息策略,或因疫情衝擊造成營運困難,而有減薪情形。
金融機構於知悉後通知經理銀行,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如有溢領,則應收回自事實發生日起補貼之利息。
1.金融機構蒐集個人資料,係依經濟部資金紓困要點第6點、第10點規定提供申貸相關證明資料,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事項,即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具有特定目的且法律明文規定與借貸事業具有契約關係,並未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受影響事業申貸用途為員工薪資之需,即有義務提出員工證明文件,切結書為經濟部資金紓困要點所定之附件,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