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疫情內需型服務業 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
肆、振興資金貸款

Q
01.振興資金貸款用途?
A

包括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


Q
02.員工薪資或租金等週轉需求,未申請營運資金貸款之受影響事業可否申請振興資金貸款?
A

振興資金貸款用途包括維持營運所需週轉金,如有需求可運用振興資金貸款辦理。


Q
03.振興資金貸款額度?
A

1.受影響事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偶、具控制與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者,額度合併計算:

(1)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最高1.5億元。

(2)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最高5億元。

2.小額貸款:109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30日申請之每一家受影響事業本項貸

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每一家受影響事業本項貸款額度累計最高為50萬元。(不包括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1.5億元額度內)


Q
04.振興資金貸款貸款期限?
A

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獲貸後受影響事業可依需求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


Q
05.可否分次申請振興資金貸款?
A

受影響事業可於下列期間分次向金融機構申請:

1.109年3月16日至12月31日。

2.110年1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

3.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


Q
06.振興資金貸款可否分次動撥?
A

1.金融機構未能於核貸後3個月內完成第1筆動撥之案件,全案應重新辦理(含移送信保基金保證)。

2.109年申請利息補貼之案件,金融機構應於核貸後之3個月內完成第1筆動撥,分次動撥之案件最遲應於110年6月30日動撥完畢;未申請利息補貼之案件,最遲應於111年6月30日動撥完畢。

3.110年1月至111年4月30日申請之案件,金融機構應於核貸後之3個月內完成第1筆動撥,分次動撥之案件最遲應於111年6月30日動撥完畢。

4.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案件,金融機構以按月分次動撥或整筆動撥營運資金貸款者,均可於所核貸總額上限內,由受影響事業按照實際月數且最遲於112年6月30日動用完畢。

 

Q
07.振興資金貸款利率?
A

由金融機構從優訂定。


Q
08.可否分開多家金融機構申請振興資金貸款及小額貸款?
A

受影響事業可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但僅可由其中一家金融機構為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底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利息補貼。


Q
09.申請振興資金貸款,要準備那些文件?
A

1.營業額受影響證明。

2.本要點之切結書。

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所需其他文件(例如財務報表、說明資金用途之營運計畫等)。


Q
10.小額貸款: 1.適用對象? 2.貸款期間? 3.貸款額度? 4.貸款利率? 5.信保保證成數?
A

1.對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109年1月起任1月之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者。

2.貸款期間:最長5年。

3.額度:109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30日申請之每一家受影響事業本項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每一家受影響事業本項貸款額度累計最高為50萬元。

4.利率:貸款期間最高1%。

5.保證成數:10成,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Q
11.如何認定小額貸款適用對象,申報或繳納營業額者之109年1月起任1月之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
A

1.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401、403申報書)者:以當期月平均未達20萬元認定,亦可以當期分月之發票明細表任1月加總銷售額未達20萬元認定。

2.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者:以繳款書上所列3個月之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認定;如繳款書為分月列示銷售額者,以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月認定。


Q
12.金融機構辦理小額貸款,可否以「銀行簡易評分表」取代財務報表審查?
A

金融機構得依行政院會議決議之「銀行簡易評分表」評分,達符合分數(目前為63分)者,得取代財務報表審查,並依授信審查規定,決定是否核貸及核定授信條件。


Q
13.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 1.補貼對象? 2.利率計算方式? 3.補貼期間? 4.補貼額度?
A

1.對象: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底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之中小型事業及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之中小型事業。

2.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

3.期間:最長1年。

4.額度:振興資金貸款及小額貸款合計每家事業於同一承貸金融機構累計最高22萬元。

 

Q
14.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合併計算的受影響事業,可否申請利息補貼?
A

1.其中符合以下規定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可以申請利息補貼, 每家事業補貼上限為22萬元, 並可各別向一家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利息補貼:

(1)109 年受影響且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請。
(2)「110 年 5 月至 12 月」受影響且於 1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申請。
(3)111 年受影響且於 111 年 6 月 1 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2.

案例一:A公司與B及C公司之負責人相同,3家公司均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合併共計獲同一承貸金融機構核貸1.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如每家公司都是111年受影響者,則都可申請最高22萬元之利息補貼。

案例二:A公司與B及C公司之負責人相同,3家公司均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分別獲甲銀行、乙銀行、丙銀行核貸振興資金貸款, 如每家公司都是 111年受影響者,則都可申請最高 22 萬元之利息補貼。。

案例三:A公司與B及C公司之負責人相同,A公司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B及C公司為受影響非中小型事業,合併共計獲同一承貸金融機構核貸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如A公司為111年受影響者,可申請最高22萬元之利息補貼。

案例四:A公司與B及C公司之負責人相同,A公司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B及C公司為受影響非中小型事業,A公司於甲銀行核貸振興資金貸款,B公司和C公司獲乙銀行核貸振興資金貸款,如A公司為111年受影響者,可申請最高22萬元之利息補貼。

案例五:A公司與B及C公司之負責人相同,A公司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B及C公司為受影響非中小型事業,A公司於甲及乙銀行核貸振興資金貸款共1.5億元,B公司和C公司獲乙銀行核貸振興資金貸款共3.5億元,如A公司為111年受影響者,僅可選擇由甲銀行或乙銀行申請最高22萬元之利息補貼。


Q
15.曾獲金融機構核貸「央行因應疫情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C方案貸款者,可否再申請小額貸款?
A

已獲貸央行C方案貸款之小規模事業,如為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可再申請小額貸款,信保基金保證額度分別計算。


Q
16.以外幣貸放之振興資金貸款,如何辦理?
A

1. 限承作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10條第1款所訂直接授信之企業貸款(週轉金貸款及資本支出貸款),且不可循環動用。

2.金融機構以「動撥日」之台灣銀行外幣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下列中小型事業之利息補貼本金餘額:

(1)109年受影響且於109年底以前申請。

(2)「110年5月至12月」受影響且於111年4月30日以前申請。

(3)111年受影響且於111年6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申請。


Q
17.振興資金貸款可否借新還舊?
A

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得分次申請,但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包括以振興資金貸款償還振興資金貸款及償還非以振興資金貸款辦理之貸款)。